《意见》指出要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规定的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先行建设和先行交付、不得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对违反规定或约定的,可在出让合同中增加“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相关内容,并加强对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意见》要求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从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健全土地宏观调控体系,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基本制度,通过创新和完善,有效实现中央调控政策要求的土地出让政策和措施,主动解决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开发利用和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土地经济效益与社会综合效益的统一、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的统一,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意见》鼓励各地持续开展制度创新,明确了各地实践比较成熟的“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和“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等四种招拍挂创新做法,要求各地因地制宜,选择恰当的土地出让方式和政策,落实政府促进土地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合理调整房价地价,保障民生,稳定市场预期的目标。